执行和解协议书 不经法院 私下签订 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但是应该通知法院执行员并记入笔录。如果不记入笔录,一方不履行等于无效,还是要执行原来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