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打官司,抽逃出资纠纷管辖权争议怎么解决?
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法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均未将“股东出资纠纷”包含在内,但是司法实务中的确有一些法院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六确定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针对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二审裁定书。该案基本案情是新里程公司成立后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其股东郭明星、张鹏与另一股东国民信托之间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了国民信托对新里程公司进行增资。现郭明星、张鹏认为国民信托在对新里程公司进行增资后又抽逃部分出资,故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起诉国民信托公司要求其向新里程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在该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一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该案中,郭明星、张鹏与国民信托出资的公司为新里程公司,其住所地在陕西省结合该案的诉讼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陕西高院管辖。##股东出资,指公司的投资人或设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出资的行为。股东出资的特征是将其出资的财产转让给公司所有,其法律特征是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履行出资。股东出资时,采取其他形式出资的,需要经过法律认可的评估等程序,以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争议。《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股东出资纠纷的表现很多:虚假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