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门职权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法律、法令规定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3、依法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6、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设机构,分别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监督、减刑假释、案件执行等业务。主要审判业务部门及职责:
1、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
2、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案件。
3、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等一、二审案件。
4、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合同、借贷、侵权、企业破产、证券、期货、票据等商事纠纷的一、二审案件。
5、民事审判三庭。依法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6、行政庭。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等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不服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核裁定减刑、假释的案件。
8、立案庭。依法审查起诉至本院的各类案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不服本市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案件的审理以及再审申请的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立案后需进行诉讼保全的案件进行保全;处理来信来访。
9、执行局。设执行庭、执行监督处、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实施二处等内设机构。
执行庭: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依照执行的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监督处:办理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执行复议案件;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确定执行案件拍卖、变卖的效力问题,决定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暂缓执行;接待、审查、处理全市法院涉执行来信来访等。
执行实施一处:协调市内外执行实施案件,市外法院案件执行实施协助工作;市内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助、指导;提出执行实施案件专项活动工作意见,并部署和落实; 省外委托执行案件的审批与受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审查决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或交叉指定)或***同执行的案件;办理涉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处理全市法院作出的要求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以及宣布被执行人护照作废事宜;金华市级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和执行协作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办理本院管辖的部分执行实施案件,原则上以省高院指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受托执行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等为主。
执行实施二处:办理本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协调市内外执行实施案件,市外法院执行实施协助工作;市内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助、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