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同保护、***同管理、***享资源、***同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七条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第二章 申 报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加强保护。第十一条 对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遗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按照世界遗产申报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申报的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和文本编制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评估论证后,列入四川省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第十二条 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第十三条 申报世界遗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第三章 规 划第十四条 世界遗产提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启动申报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符合申报要求的世界遗产提名地保护规划大纲。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提名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日起,一年内编制或者修编完成世界遗产保护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世界遗产地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组织编制世界遗产片区保护规划。第十五条 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明确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目标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和利用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保护范围内已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规划相衔接。

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世界遗产类别,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