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特征,古代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身份,现代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契约”身份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历史考察

(一)西周是契约制度的萌芽时期

在西周中后期,由于私田的开垦,经济快速发展,民众生活殷实起来,大量的民事交易行为出现,交易的标的物有奴隶、牛马等,土地因为国有的原因不能进行买卖。

(二)秦汉是契约制度的形成时期

秦汉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由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土地在民事交易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民众交易的对象也复杂起来,不仅包括土地、农产品,还包括奴婢、房屋、牛马、铁器等,同时契约关系也复杂起来,例如买卖、借贷、租赁、担保等。

(三)晋唐是契约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晋唐时期,经济繁荣,人口众多,商事交易频繁。例如,行业种类增加,城市、邸店数量繁多,海陆贸易兴盛等。

(四)宋元是契约制度的成熟时期

宋元不再坚持重农抑商,朝中出现了代表商人利益的官商***利的主张,这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宋元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唐朝的永田制和口田制因土地兼并而逐渐衰落,这使得土地买卖和租佃制愈加普遍,而相应地,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约此时更加规范和统一。

(五)明清是契约制度的定型时期

明代大部分民事规范以历代规范为基础,但是债务关系更加发达,债的制度设计更加全面,不动产买卖、典当程序更加简明,“契约如律令”的观念在明代仍然有着公信力。

清代商事交易逐渐频繁,民事主体间缔约行为成为常见现象。交易标的丰富多样,凡交易均以契约为证,且按照特定的格式书写。

二、中国古代契约法的伦理特征

(一)追求正当利益,天经地义

大量契约的出现表明中国古代民众在追求自我利益之时充满渴望,且为此做出不懈努力,不论处于社会底层还是上层,人们都不会因为不平等不自由而放弃对利益的追求。明清时期,吴越之地出现大量律师,这更加体现了民众为捍卫正当利益而不惜进行诉讼,请求公权力的介入。

(二)追求平等缔约

人类作为一个同类有着很多***同性,这是每个人希望彼此平等对待的客观基础。人们因为具有“人人平等”这种信念,在历史长河中,不难找到为平等而揭竿的农民起义。

(三)恪守诚信

曾子一日三省,反思自己为别人谋划考虑,尽了心没有?交朋友,有没有不信实的地方?所传授给别人的东西,自己实践过吗?这种道德上的约束外在的表现为契约,它是人们在民事交往之中逐渐形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交际圈正在不断的扩大,陌生人多了起来,而契约则是维护人们之间信任的最好工具。

(四)互惠互助

孔子说:君子普遍厚待人们,而不偏袒阿私;小人偏袒阿私,而不普遍厚待。 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礼?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乐?

居处在仁爱的邻居乡里中才是美。

三、中国古代契约的格式特征

中国古代契约格式多样,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由不规范到规范化,由缺乏管制到管制强化变化的态势。中国古代早期,人们通常订立口头协议,并以有刻痕的竹片作为信物,该信物被称作“契”,后来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种信物又被称作“券”。清朝时期,契约关系种类又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并出现了以票据为表现形式的契约凭证。

四、中国古代契约的内容特征

(一)重视缔约理由

从中国古代大量买卖土地、房屋、奴婢的契约凭证中总是可以找寻到卖方出卖的理由。

(二)契约内容详略不一,但必言明权利义务

古代契约之间相互区别,各有特点,繁简不一,但一定会以权利义务的描述为重点。契约关系的客体是指双方民事主体都指向的标的即是物、奴婢等利益,为了得到这种利益,双方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得到心中期许的利益。

(三)契约的互惠性让位于互助性

我国古代法律和文化传统对于缔约问题,强调清心寡欲,互帮互助而不提倡互利互惠。因此,在古代中国,契约的互惠性让位于互助性源于强大的公权力干涉。

五、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经济基础

中国古代,封建土地所有制适应着生产力的发展,一直不断更新自我,这就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所根植于的经济基础。虽然人们内心有强烈的利益追求,也将其一部分需求表达在日常的民事交易当中,但是商品经济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如果这可以容忍,那还有什么不能容忍?”

六、中国古代契约的自由制度受限

契约自由是指契约的拘束力是来自于缔约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而非公权力的强制力量。契约自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立契自由。第二,选择自由。第三,内容商定。第四,签约方式自由。中国古代没有契约自由的制度,原因在于第一,中央集权的封建等级制度使得身份有别,人身自由随着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官府垄断重要行业的经营,导致契约双方缺乏平等对发的平台。第三,中国古代向来重视公权力多于私权利,“官本位”的思想由来已久,民众的自由不被重视也是在情理之中。

七、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公法色彩浓厚

中国古代政权自古以来就对民间缔约行为进行着严格的法律规制和司法行政管制。西周时期,契约仅以竹片作为信物出现之时,政府就设立了专门管理契约的订立的职位如司约,还有专门保管契约副本的官职:大史和司盟。秦汉时期,违契不偿被视为犯罪行为。唐朝法律对于奴婢、土地等类似标的物的买卖管制较为严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