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和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 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 : (一)主 合同当事人 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 债务人破产 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