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术生态
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既是(生态文明)的标志,也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
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来看,吸收十八大成果的定义是: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把人类活动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山水林田湖草沙进行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建设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生态文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落实以人为本,要求生态文明。
全面协调发展,就是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并使之相互协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生态文明还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到重要的战略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