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户主,请人盖房子,包工包料给人做,包工头请的工人,工人在工地发生意外死亡,户主要负什么责任。
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一般是按过错责任划分的。
法律分析
如果是建筑工地,对方可能会申请工伤,或者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工伤的相对方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一般不划分责任)。如果是提供劳务,则可能为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一起(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工人是劳务关系,需要具体分析死亡工人的意外是什么意外,如果是工作意外,作为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其他人造成的意外,死亡家属既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如果是疾病等意外,雇主是不承担责任的,但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让雇主给予一定补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