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监察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中国当代监察制度主要包括独立行使监察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新中国的监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监察制度基础上,学习借鉴苏联的监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造出来的,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检察学创始人王桂五认为,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当代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1954年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行,把检察机关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中华人民***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标志着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正式产生。我国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我国的监察制度与前苏联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多的***性:

第一是在保留公诉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就其所发布的文件或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统统实行监督.

第二,是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对外自成体系,对内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整个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但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国检察制度的特殊性是:

第一,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

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