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法律
科学技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
科学技术进步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把科研成果用于科技研制和工程方案;组织新技术的生产;完善组织生产、劳动和管理的技术手段、形式和方法;扩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使用范围,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技术改造。它是科学、技术、生产和消费领域不断发展的过程。
《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