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遗失在财务管理上违反什么规定

如果拣到的人,知道在银行的预留印鉴,那么企业的资金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

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

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

《票据法》第86第、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受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