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开采过程中政府可以让暂停开采吗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资源。
二、所有非法开采、堆放、运输、收购、销售砂石等违法行为一律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已明确严禁砂石非法外运,转运需主管部门批准。砂石运输过程中,运输者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和运输许可证明的,一律视为偷盗私运砂石。一经查实,对涉案非法运输工具依法予以扣押、没收,对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因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林地、草原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私挖、盗运河道拦挡坝清淤物源体的,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开采、堆放、销售砂石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辖区内涉砂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