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法律分析: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概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要件,即“认罪”与“认罚”。同时,还要满足一个形式要件,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