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如何成为信仰的
A ? 法治何时成为公众的信仰
法治原则已经写进我国宪法,但是,公众真地信赖法治吗?执法者心中对法律有执著的信仰吗?上访者为何放弃法律程序而寻求上级机关的干预?如此等等,即使没有回答,我们也可以从各种社会现象、法律现象、政治现象中观察出人们是如何对待法治的。
人民法院职司审判,法律是准绳,而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也是依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可见,法院是一个浸融于法律之中的机制,因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法治的公信度。
”中国古语所言“公生明,廉生威”也是在阐述公信与权威的问题。公信力的获得,看上去是依靠公众的理解和接受,但司法裁判言之成理,才是公众理解和接受的基础。苏轼诗言“成事在理不在势”也即此意。
裁判如此,法治整体亦如此。只有把法治当作一种信仰对待,“理”才会涌现出来。尽管法律职业人士都从学术、专业的角度对法治、司法撰文立论,但它们无处不与社会生活和人生哲理相关联。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法院的职责是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法律纠纷,所以信仰法治便能包容万理。
有研究认为,程序公平才是公信力的根本来源。程序公平包括四个因素:
一是人际尊重,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得到司法官员的尊重和礼遇,其权利能得到保障,保持人格尊严;
二是中立地位,即法官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不受其他干扰;
三是参与性,即当事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向裁判者表述自己的观点;
四是值得信任,即裁判者充满仁爱之心,公允处事,真诚关注你的需求,考虑你的理由。
中国的司法公信状况如何?至今尚未见到权威的评估,但总体感觉是:司法公信不容乐观。这种不容乐观的公信状况从一些现象中也可以判断出来。例如,法官常常抱怨“婆婆”多、案子没法办,而法院外的公众则抱着不论找谁,只要解决问题就行的态度到处“投医”,其他国家机关和党政领导也是理直气壮,说当你的“婆婆”自然“事出有因”。
这种扯不清的连环关系看起来是追求一个积极的目标即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由于出现这种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是缺乏对法治的信任,结果是为追求积极目标而采取的行动驶向了积极目标的相反方向,从而进入了恶性循环。
另外一个最能反映法治信仰缺失的问题是当前热门的“涉法信访”。不容否认,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立法治的公信。但是,信访如此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却恰恰是缺乏对法治的信任。那是一个持续的、绵延的原因,也是信访机制的最大教训之一。
关于如何将法治培养成为公众的信仰问题,一篇小文难以承载,但有一点是清楚的:树立权威可以主动为之,而获得公信只能靠采取法治措施后的缓慢转化。公信无法靠命令和强制获得,而是依靠“综合治理”之后去“赢得”,靠法律过程中各种主体的努力赢得人心。
信仰法治,是对公众的教育。但如果公众不信任法治,亦不可归咎于公众。决策者和执法者只能做好所有“前提性”工作,才能期盼法治成为公众信仰的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