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街道著名刑事律师

律所本身是没有存档权限的,但他们有司法局和律协指定的45家人才,只要在这范围内,以律所名义开户,办理集体存档,那么外地非京籍的律师也可以在这存档档案。人事档案存档服务机构的范围《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具体存档服务机构范围如下:北京市及所属各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例如: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海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计十六个区)、街道办事处(限北京户籍)、各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限北京户籍);除上述人才机构外还包括以下人事档案存档服务机构:序号 人事档案存档服务机构名称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2. 化工人才交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3. 中国科学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4. 中国气象局人才交流中心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6.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7.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8. 有色金属工业人才中心9. 机械工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10.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1. 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12. 纺织人才交流培训中心13. 冶金人才资源开发中心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15. 航天人才开发交流中心1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人才交流中心17.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18. 新华社人才流动服务中心19.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20.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21.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22.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23. 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24. 司法部人才交流中心25. 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26. 国土资源部队人力资源开发中心27.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才研究中心28. 中国民航人力资源开发中心29. 中国社会科学院服务中心30. 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31. 人民日报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32. 石油人才交流中心33. 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34. 邮电通信人才交流中心3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36. 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37. 中汽人才交流中心38. 中建人才有限责任公司39.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40. 北京运嘉外交机构人才服务中心41. 世中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42. 中铁人才交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3. 中智国际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44. 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45. 北京纺科人才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编辑于 2020-03-06TA的回答是否帮助到你了?能够帮助到你是知道答主们最快乐的事啦!有帮助,为TA点赞无帮助,看其他答案查看全部10个回答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是骗子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拥有2000多名专业律师团队,24年专..xzh.gonghengfalv.com广告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是骗子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京师总部执业律师达961名,员工总..jiuzhaolvshi.com广告 评论据说评论才是真爱~—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诉讼代理人 房产哪个律师比较好?李松律师好。李 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由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 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 师团队。团队律师梯次明朗,各有所长,均富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对于房地产法律纠纷,一贯采取“专长律师为主,团队协作相辅”的 原则,充分发挥团队律 师的优势,要求案情分析、诉讼策略选择必须经过团体讨论决定,集众人之智,避偏颇之事。独特的团队管理模式赋予团队整体的灵活性和强 韧性,能够妥善应对 风险高、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广告2019-04-16非京籍律师能否在北京从事律师行业只能找已经律师事务所挂靠了,没有别的办法。1,451浏览非京籍户口,要在北京存档案,需要如何办理?通过北京单位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委托存档。 办理流程: 1、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 2、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一式3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 3、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3份《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一并交回,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4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