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
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发展畜牧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当前,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开发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种持续减少、濒临灭绝;二是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协同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足;三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硬约束日益加剧;四是养殖业发展不均衡,行业集中度低,市场波动大、风险高,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能力弱;五是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公***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现行畜牧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