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 关于西方容隐制度的故事和内涵 还有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故事和解释 加比较

故事一:《圣经》的《列王记》上第3章记载所罗门王审案是一个流传很广的故事。两个妇女都争抢一个男婴,都说他是自己亲生。所罗门就吩咐说,拿刀来,把孩子劈成两半,两个妇女各一半。孩子的亲生母亲心痛孩子,就说:“求我主把孩子给那妇人吧,万不可杀他!”另一妇人说:“这孩子既不归我,也不归你,把他劈了吧。”所罗门认为不忍杀孩子的是他的真正母亲。把孩子判给了她。

故事二:元杂剧《灰阑记》的有一包公审案的故事。马员外家的妻妾二人争一孩子,包拯复审时,命人用石灰于庭阶中画一个圈,将孩子放置其中,宣称谁将孩子拽出来了谁即为生母。妾张氏不忍用力拽扯,大浑家马氏则将孩子用力拉出。包公据此判定张氏为孩子生母,并为之伸冤。

这两个故事是在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下发生的,但是表达了同样的人伦情感。两位智者判案的逻辑前提基础都是基于人类母性本能的考虑,得出这样的结论:舐犊之情的本能体现为:宁可放弃权利,宁可自己蒙受冤屈,也不肯伤害眼前的孩子。

中西方古代经典故事中对于有关亲情的案件,会运用几乎相同的法律逻辑来处理,这反映了“容隐”思想是人类***同的最基本的人性。中国古代构建的容隐制度体现了对亲情人伦的体恤,西方古代和近现代法律中同样都有“容隐”思想的体现,当下中国社会相关法律制度中缺失“容隐制度”,我们应该重新建构体现“容隐”人道思想的制度。

儒家学说不过就是许多学说中的一种学说,而且是两千多年之前的一种学说,谁都可以去研究去阐发,即使愿意皓首穷经,那也是某些教授学者的自由。但无论如何也不能用今天的观念,也就是人类经过了两千多年的认知之后,通过不断的演进才形成的现代观念去穿凿附会;更不能用儒家的一家之言来规范我们今天的思想意识,甚至把“父子相隐”当作“制定法律的依据”,来指导我们构建今天的民主与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