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理想主义法学观
康德理想主义法学观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概念。我们认为,如果基于康德哲学,那么法学理论的前提性假设就是理想主义。在康德看来,世界上存在两件越想越让人震撼与敬畏的事物。它们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前者成为宇宙学、天文的哲学基础。而后者,不仅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的哲学渊源,在我看来,这对于法学理论具备相同重要的意义。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首先源于人的内心的自律。可以认为,法律是人心内在力量的外延。内心意志对行为的规范作用经由立法程序产生了法律规范。当然,局部细节是同立法程序的严谨一样繁多。“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康德的哲学理论里阐明了,人类对于事物认知的一般规律。正如唯心派代表性的观点“理念决定世界”,康德的法学观,即认为法学观念在先,而对于规范的形成在后。这种因果关系是源头。区别就在于,我们的认知不是本源性质,是后天教育形成的观念。需要指出的是,因为我们接受的教育让我们扭曲了对真理的认识,当然真理与知识是不同性质的事物。我们学习知识,只有基于学科知识,才能展开对真理的追求的思维。而真理是,正如康德揭示的那样,因为对于自律的观念的存在,人类才发展了独特的法学文化。丰富的法学思想则催生了立法的可能性。以致于形成了法律,则是后来遵循这种理念演绎的必然结果。关于人对于自身的理解是否具有可能性。康德认为,人可以认识感知、周围世界,但不能理解自身。这个观点并不构成反驳法律形成的因果关系的理由。因为,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规范作用,并不是人类认识到自己理应是法律规范的结果。而是对行为思考。行为的动机可以被分析,基本上是基于假设和推定。关于动机,我们并不是直观认知,而是推测。为此,我们称它为理想主义的法律观。
以上只是一家之言,不知朋友是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