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规定的禁止背车具体是第几条?原文是怎么写的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由于机动车超车必须实行左边超车,所以在前车左转弯、掉头(也必须首先左转弯)的情况下,后车没有超车的足够空间,如果硬行超车,可能会造成事故。在前车超车场合,如果后车再超车,会形成多车并行,增加危险性。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这是指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驾驶人超车就可能面临会车、超车同时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很难有足够的注意力处理危险情况,增加了行车的危险。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不得穿插和超越,以保证特种车辆通行顺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种车辆后的一般机动车超车,将会影响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影响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这里的窄桥是指桥面的宽度在3.5米以下的路段。弯道、陡坡是指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应当设有急弯路标志或者陡坡标志的路段。这些路段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超车规矩新旧不一样 机动车超车是指行驶在同一车道上的机动车,后车超越前车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超车的规则进行了完善,除了要求超车的机动车要按照规定开启左转向灯、鸣喇叭或者变换使用远、近光灯外以及在驶回原车道时,按照规定开启右转向灯外,主要规定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在机动车超车时,对前车的要求。这项要求适用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的超车。要求前车遇后车发生超车信号时(指鸣喇叭或者变换使用远、近光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根据低速置右的原则,超车的机动车在超车时,一定是在被超车辆的左侧以高于被超车辆的速度经过。因此,在前车遇到后车发出的信号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方面要靠右让路,以便为超车车辆腾置超车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减低速度,以便后车能够以最短的时间完成超车。在画有道路中心线且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场合,机动车可以通过变换车道的方式完成超车,即先从慢速车道转换到快速车道,在超越了前车后,再从快速车道转换到原来的车道,不必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这是对后车的规定。一是要求从前车的左侧超越,不得从右侧超车;二是要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这里的两个“安全距离”,前者是指两车之间的左右距离,而后者是指前后距离。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遇有道路有中心黄色双实线、中心黄色单实线等禁止超车线场合,机动车禁止跨线超车或者压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