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素材(图片和文字)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具有正义性,故这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1、对于防卫挑拨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就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袭击,然后借口防卫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对于防卫挑拨,应以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论处。2、对于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因为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均无正当防卫可言。但是对于互殴的一方已主动退让,放弃互殴,而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实施殴打行为,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对于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目的具有鲜明的正义性。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背道而驰,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从其主观目的上看,必须以是否具有正义性来确认。

四、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来自侵害者。因此,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同犯罪除外),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在防卫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又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有无过错或过失来确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是第三人而故意加以侵害,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如果是由于防卫人的精神高度紧张,错误地把第三人当成侵害人而对其实行所谓的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按假想防卫的原则来处理。

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卫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对于如何具体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基本相适应说。所谓基本相适应就是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如果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是基本相适应,而是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另一种是必需说。所谓必需说是指防卫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手段和强度,这种必需手段和强度就是必要限度。笔者认为,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限度如何,不能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实际为标准。一般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凡是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用激烈、超强度的手段进行防卫。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3、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重伤、杀害手段进行防卫。4、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后,不允许对不法侵害人继续加害等。

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给你提供一个很典型的正当防卫的案例:

凌晨女孩挥刀扎死闯入者 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三凶汉凌晨闯入

2003年9月9日23时30分,在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饭庄打工的吴金艳忙碌一天后和另外两个女孩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3名男子突然破门闯了进来。从睡梦中惊醒的3个女孩发现进来的人是在此饭庄打过工的孙某、李某和张某。原来,孙某等3人怀疑与吴金艳同住一屋的女孩小尹曾向经理告状,孙某以前想跟姓尹的女孩交朋友被拒也怀恨在心,当晚就想把小尹带出去“教训”一顿。当他们3人敲门要小尹出来被拒绝后,就破门而入。

一进门,孙某就殴打并强拉小尹出去。在对面床上的吴金艳就下床劝阻。不料,孙某回头又开始打她。吴金艳说:“我的睡衣也被撕开了。我当时为了保护自己,就顺手拿起床头柜上的水果刀。我只想吓唬他,他还是冲过来了,结果划在他的左臂上。这时,边上的李某挥着铁锁打过来。我一抬手,他自己就撞在了水果刀上。”看着刀子扎进人的身体,吴金艳吓傻了。“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刀子攥在手中松不开。”吴金艳这才意识到自己杀了人。吴金艳后给经理打了电话,又向“110”报了警。凌晨4时30分,吴金艳被警方带走。

2003年10月15日,吴金艳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起诉到法院。死者的家属也提出18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2004年7月29日,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吴金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吴金艳宣告无罪,当场释放,不承担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死者家属也提出上诉。

是否正当防卫分歧大

吴金艳有没有犯罪,关键就在当晚她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一审期间,检察机关认为死者李某拿铁锁欲打吴金艳是为了制止孙、吴二人的打斗,孙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吴金艳等人的人身安全的程度。吴金艳当时也有多种求助办法,因而不应当是正当防卫。

提出无罪辩护的杨凤兰律师说,吴金艳的行为是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吴金艳也提出,当孙某殴打小尹时,她认为孙某要强奸小尹,当孙某殴打侮辱她,并将她的上衣撕开致上身裸露时,她认为孙某要对自己实施强奸。最后,李某拿大锁要砸她时,她才冲李某扎了一刀。

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中对吴金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李某3人夜闯民宅殴打他人已严重侵犯了3名弱女子的人身权利。当李某举着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达一斤的锁砸向吴金艳时,致使暴力程度愈演愈烈,甚至危及吴金艳的生命安全。而案发时正是凌晨3时,夜深人静,案发现场离其他人住宿比较远,吴金艳等人被围困在空间狭小的宿舍里,实际上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因此,吴金艳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判决吴金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