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哪些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初步判定这一事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李某是个体从业者,符合这一规定,受法律保护。而该案中甲厂李某制作豆制品的方法为祖传、且在经营中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管理性、经济性、实用性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而该案中某乙为商业目的,通过小恩小惠买通甲厂技术主管获得制作豆制品的方法,并加以利用获得经济利益;某乙客观上实施了利诱、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建议:1、李某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豆制品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某乙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某乙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2、李某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权向某乙产品生产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审法院判决某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及因调查某乙侵害豆制品厂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