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分别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