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如合同内容不具有《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