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的复核程序
法学界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诉讼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造,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发自北京、沧州
从业多年,这是北京律师谢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
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辩双方像开庭那样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不,这并不是在开庭,虽然极为形似。
是的,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过去被认为最难公开、却攸关性命的特别程序阶段。
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这令刑诉法学泰斗陈光中极为振奋:“我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尝试,这是未来改革的趋势,当年的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
破天荒的程序
杨金明夫妇坐在法庭里已经一个小时了。没有催促,没有不耐烦,甚至没有去确认“这庭到底还开不开”。
事实上,别说一个小时,就是再等一天,一年,无论多长,只要有生的希望,他们都愿意等。
一年前,自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给他们的儿子杨方振下达死刑判决时起,杨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运最终的决断。
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决定杨方振命运的几乎所有人都来了,杨方振却没有在场,他仍被羁押在海兴县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后的消息。
一年多前,这个23岁的年轻人被控以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他在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在抛尸焚车后逃离。
沧州中院一审判处杨方振死刑,河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随后报送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依照以往的惯例,最高法院一般会经过书面阅卷和提讯被告人后,最终下达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碰上疑难复杂的,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有时候也会亲自到当地去调查核实案情。
在以往的惯例中,死刑复核,罕见检察院和律师直接面对。即使在今年新的刑诉法实施后,针对死刑复核,最高检察院也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也只需要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法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因此,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通知去参加由控辩双方都参加的证据核实程序的电话时,谢通祥很吃惊,从业多年,办过那么多的死刑复核案件,他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程序。
作为杨方振的辩护律师,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的法官见过面,谈论案情将近两小时,他清楚地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同样吃惊的还有接到电话的检察官。
“适用什么程序”
6月17日下午,法官、控辩双方都到了场,集中在黄骅市法院里,程序却迟迟没有开始。
杨金明听到检察官和法官一直在商量着什么。“检察官对法官说,你们要么就核准,要么就不核准,怎么还有这程序?没有见过这程序……”一开始,检察官似乎不同意展开这个程序。
声称没有见过这样的程序,检察官追问法官:“(这)是适用什么程序呢?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法官沉吟了一会,回答他:“什么程序都不是。既不是一审也不是二审。就是几个问题有疑问,核实一下。”
检察官想了半天,没说话。
杨金明突然觉得法庭内的空气有些紧张。他听到法官开口问检察官:“到底参加还是不参加?”
检察官说他拿不准,得请示领导。转身出去了。几分钟后,他回到法庭里:“领导说了,我们配合最高法院,破例一次吧。”
在前期商量磨合约一个小时之后,程序得以展开。
当天被叫到法庭来的证人是杨方振在看守所里的室友,两人被关在同一个“号子”里。他是辩方找来的新证人,主要就其了解到的杨方振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作证。
这位证人到场后,法官先是核实了他的身份,由于其未带身份证,检察官对其身份提出了质疑。在法官向证人提问完毕后,辩护律师向其提问,最后是检察官提问。
证人作证称,他与杨关押在同一“号子”里时,看到杨腿脚发肿,连鞋都穿不上,还看到杨的胸部、后腰等多处的红紫淤伤,杨对他说是提讯时被警察打的。
质证时,检察官要求证人提供判决书或者其他能证明他同一时间被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书面证明。
对这位证人的各方提问大约持续了半个多小时。
据谢通祥透露,原来还叫了此案的另一关键证人过来作证,但当法官再致电此人时,他却不接电话了。
这一关键证人是杨方振案件的报案人,他声称曾在案发后见过杨,听杨陈述抢车杀人之事,他与杨分手后即报警。但据杨方振会见律师时陈述,此证人和他同时在案发现场,***同目睹凶案发生过程,真凶另有其人。
这次史无前例的审、控、辩三方均参与的死刑复核之特别程序就这样结束了。
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开了庭,这一消息迅速在各大媒体传播开来,成为近来刑诉法学界最热门的新闻。
法治周末记者向最高法院复核该案件的主审法官求证此事时,他表示不愿意就此接受采访,但他一再强调:“这不是开庭,绝不是开庭!”
该主审法官后来通过辩护律师回应了这一特殊的程序:“(这是)对个别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进行核实,不是开庭,这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少杀慎杀、尊重和保护人权、对死刑十分慎重的态度。”
在此前,由陈光中主导起草的刑诉法建议稿中就拟定了这样的程序,对于涉及有重大争议的、或者涉及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案件,可以采用这样的程序。这样具有诉讼性质、带有公开性的听证形式,控辩双方的参与,有助于法官更加真实、更加直接、也更加全面了解证据、案情。法学界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诉讼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变,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
他表示,他非常高兴看到最高法院作出的这种创新尝试。
现行刑诉法在2012年刚刚通过一次大修,其中对死刑复核程序就有值得肯定的进步,例如规定法官必须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等。
“能到现行法这一步,已经很不错了,我们没有想到能到这一步(即:改造死刑复核具有诉讼性质的形式)。”陈光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