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的法律规定

绝对豁免权:

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2、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例外:

1、行政法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

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

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单位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4、外交豁免权舍弃问题,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不受该名外交人员自主意识决定。

功能性豁免权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