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的对国际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结合以往的国际习惯法和海洋法基本理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认为包含“明知”和“自愿”两方面含义。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所在的船舶或飞机已经成为从事海盗活动的船舶或飞机的事实。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这一事实,当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是“自愿”参加海盗活动。如果行为人是被迫参加的,也不构成海盗罪。

海盗罪的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意图抢劫、扣留和掠夺财物。私人目的是相对于政治目的而言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如果出于政治目的,执行政府或某一政治团体的命令而实施的抢劫、扣留和掠夺财物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 海盗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

(1)行为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在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根据《公约》第10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海盗行为也包括事先无通谋的海盗***犯以及海盗教唆、帮助行为。

(2)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按照公约规定,公海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极地也如此,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

如果海盗行为不是发生在公海或无管辖区内,而是发生在主权国家的领海内,则属于该国的国内法管辖,不构成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海洋法公约》还对海盗罪的执法权限做出了规定:赋予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的权力;赋予对被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及被逮捕的海盗,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的权力。

同时,《海洋法公约》也规定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才可以实施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并且如果扣押涉有海盗行为嫌疑的船舶或飞机并无足够的理由,扣押国应向船舶或飞机所属的国家负担因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海洋法公约》是到目前为止最为权威的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