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吸毒,民警需要通知单位吗
会,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安全部在2015年发出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
要求当抓到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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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处罚时,不仅仅是像往常一样,向他们的家属告知,同时要向他们的所在单位告知。其中由两个点需要注意,一个是时间,一个是文书的形式。
一、需要注意时间:五日和十日
这里包括采取和解除。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采取后又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解除后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如果是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要在做出决定的十日内告知。
二、有专门的文书:告知书和回执
有一个专门的文书,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加盖单位公章送到所在单位就可以了。
有一点需要强调。《通知》特别规定,告知书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收,并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再带回来附卷。
这个通知不仅仅要求了公安民警,同样也适用于法院、检察院的干警,看过这个通知,请你千万重视,因为《通知》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制定了惩罚措施: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碍侦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的;
(2)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告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办案机关无法确认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
(2)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3)其他无法告知的情形。
6.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利益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7.不予告知的情形消失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