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请求权分类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我们接触得最多的就是合同,而在合同的制定到履约的过程中,如果权利人受到了义务人的侵害,则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请求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合同上请求权分类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合同上请求权分类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 1、履行请求权。 2、次合同履行请求权。 (1)违约责任请求权; (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3)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类合同请求权 类合同请求权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 1、缔约过失请求权; 2、无权代理请求权; 3、合同无效、撤销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2、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3、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4、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三、请求权的效力 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一)应然性之请求权 应然性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的权 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是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的 。应然性之请求 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 (二)实然性之请求权 实然性的请求权是任何第三人都应该承认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关系( 法律关系),并应当服从,使该法律关系不受到侵害是一般的市民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实然 性之请求权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请求权,它不仅具有应然性之请求权所拥有的“给付授予 力”,还具有“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实然性之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完成其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损失之使命。实然性请求权的行使是通过诉讼来进行的,并且诉讼外的请求权是请求权行使的经常途径,实然性之请求权在诉讼上得到支持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合同上请求权分类”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合同上请求权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二类是类合同请求权,两者都是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