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为什么终审
中院终审,具体原因如下:
1、统一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拥有对法律解释的最高权威,负责制定和解释法律规范。作为终审法院,最高法院能够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避免不同法院在法律解释上的分歧。
2、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能够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它可以纠正错误的判决,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3、统一法律观点。最高法院的终审权力可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观点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这有助于法律的稳定与可预测性。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
1、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2、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
3、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