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重国籍和国籍冲突

以下定义来自百度百科:

1、双重国籍(Dual Nationality)

2、国籍冲突(Nationality Conflicts)

根据定义对比可知,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 “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认识”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中美差异,这是一个争议了几十年的老话题了。

中国: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和国国籍法》 一直沿用至今,明文规定:

美国:更多的是采取“放任”的态度,既不承认,也不禁止。即,既没有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也没有“不再保留”“自动丧失”这类的条款,“主动放弃”除外。因此也就 从事实上,允许美国国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 究其原因,与美国采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有关,这点与法国这种大陆法系国家还不一样。

知道了这一点,再回到这两个定义上来。

1、“双重国籍”——主观认定。

X国承认或不承认你的国籍,完全取决于你站在谁的立场上。

对于美国:你既能是美国国籍,你也能是中国国籍。

对于中国:你如果是中国国籍,你就不是美国国籍;你如果是美国国籍,你就不是中国国籍。

(对比可知,极具主观主义色彩。)

2、“国籍冲突”——客观事实。

举例来说,一个人先拥有了美国国籍,然后加入中国国籍。由于中美对于国籍的法律规定不同,这个人从客观上就存在了同时具有两种国籍的法律状态。

对于美国:既允许双重国籍,也接受国籍冲突。

对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也接受国籍冲突。

(无论你承不承认,国籍冲突都是客观存在的)

综上,如果在双重国籍的事情上争论不休,那么用国籍冲突一词也许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