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执行回转,是什么意思?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问题二:执行回转应具备哪些条件?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原执行依据触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执行规定》第109条作了对《民诉法》第210条的“取得财产的人”作了限缩规定。
问题三:执行回转应注意什么问题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应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措施,然而,执行回转措施的采取应该是谨慎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执行回转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这个程序,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一、关于执行回转的提起,规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依职权进行是新增加的规定。之所以规定可以依职权提起,是因为这种执行的错误后果是由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裁判错误造成的,应当强调主动纠正因裁判错误而造成的执行不当。什么情况下依职权进行,我认为与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情况差不多,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依职权执行回转。因为在这种执行中人民法院是主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应适用当事人申请原则,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执行回转。 二、执行回转时所制作的裁定,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在撤销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就作出了新的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书,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书的内容,而部分维持原来的内容,所以执行回转的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而不是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此外,应明确执行回转的裁定与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裁定一样,具有当然的执行力。 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与民事诉讼法的用语不一致,把民事诉讼法所说的“取得财产的人”明确解释为“原申请执行人”。对此不应理解为其他任何取得财产的人。这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又把该财产转让给了他人,或者执行中把财产拍卖变卖给了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只是取得了价款,或者申请执行人因欠他人债务而由其债权人直接从原被执行人处将该财产执行走了。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从申请执行人处受让财产的人,或者执行程序中由拍卖变卖而取得财产的人,或者因对被执行人按到期债权执行的 其他债权人也是取得财产的人。但不能把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人也作为执行回转的对象。取得原被执行人财产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只能理解为原申请执行人,而不应是其他事实上取得已执行财产的人。执行回转时不能从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财产、通过从被执行人处受让取得财产的人手中返还财产(当然如果其他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是代替原申请执行人占有该财产的除外)。因为其他人如果是从原申请执行人处买受取得,则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的人仍然是原申请执行人如果是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买受的,则买受人只能推定其完全是善意的,因为他不可能知道法院拍卖程序还有问题,原来的法律文书后来还会被推翻。这是为维护法院拍卖程序的权威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必须的选择;案外人如果对原申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通过执行原申请人到期债权的方式,从原被执行人处执行得到标的物,在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从案外人处直接执行回转。因为案外人取得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基于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有经 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原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实质上是清偿其对原申请人的债务,应当视为是原申请人取得了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时只能向原申请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原申请人如果事实上能够从案外人处赎回标的物(但法律上并无赎回的权利),则可以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赎回,则只能折价赔偿。 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执行回转重新立案,是新的规定。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再执行,......>>
问题四:执行回转的要求 《执行规定》第109条作了对《民诉法》第233条的“取得财产的人”作了限缩规定。
问题五:执行回转的要件是什么 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功新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回到执行前的状态。
问题六:行政执行回转的结果 执行回转是指民事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执行回转的原因有: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回转应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问题七:法院做出的执行回转的裁定是什么意思 就是执行错了,要把已经执行的再倒转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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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也正因如此,执行回转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执行回转则旨在纠正因执行根据确有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后果,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从被执行人处取回申请执行人因错误的法律文书而导致的先前的财产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实践中,适用民事执行程序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是在当事人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有破产制度的国家,债务人破产的风险对市场主体来说是可预知的,相应地,破产情况下民事执行停止所带来的债权损失风险也是可预知的。因此他们在自愿选择交易的时候,也就自愿地选择了这些风险。况且,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之前还有种种机会和手段避免因破产带来的损失。而在执行回转程序中,甚至法律文书的错误导致的财产损失,是申请执行人不能选择也无法抗辩的,他们也没有办法在债务人破产之前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的权益具有特殊性,而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案件中其权益应如何保护,目前的法律还缺乏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将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的财产视作破产企业的财产,将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视同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并要求他们参加财产分配,对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极不公平的。执行回转案件申请人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应得到优先保护,而对其保护则应通过立法完善破产程序进行。 近日,高院执行局接北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反映称:该公司依最高法院生效判决向二中院申请恢复对我市一供销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执行回转,但二中院以被执行人已在高院申请破产为由,不同意恢复执行回转并要求该公司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分配。信托公司以“执行回转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不应受民事中止程序的限制”为由,要求执行局督促二中院尽快恢复执行回转。
问题九:请问请问查律师,什么是执行回转? 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为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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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执行回转是不是需要立案? 诉讼程序分受理、审判、执行阶段
任何案件不是判决完了就会得到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即开启执行程序,执行回转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新的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