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经济法从产生到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尽管如此,法学界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争论不休.否定派认为由于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主要从社会实践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场失灵来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从表现上看,两大不同观点的争论似乎只是局限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其实,从更深层次上看,二者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认识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拟对传统经济法理论有关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研究进行修正与完善来进一步论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一、市场失灵现象分析

(一) 市场存在失灵情形

市场,原本意义上是指人们交换物品的场所,后来逐步演化为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机制.伟大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将它比作

“看不见的手”,并且认为如果没有任何外力的干预,这只手可以引导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无形之手理论.[①]虽然市场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它并不像无形之手理论描述的那样是万能.以庇古等人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通过规范分析得出,由于垄断、外部性和社会不平等是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市场是存在缺陷的,无形之手是会失灵的.[②]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又翻译为市场失败,它一般是指市场机制在一定场合下会导致资源不适当配置,使自由的市场均衡背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形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从哲学角度来讲,事物的两面性以及发展变化原理说明市场不可能一直是完美无暇的,当市场运行环境变化发展达到一定阶段时,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会暴露出来,市场也就出现失灵情形;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也证明:在现代经济环境下,由于公***产品、外部性、垄断(包括自然垄断)、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单一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场秩序的建设任务.[③]现代市场失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⑴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负效应问题

;⑶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⑷失业问题 ;⑸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⑹公***产品供给不足

;⑺公***资源的过渡使用等等.这些表现形式都是市场内部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市场失灵也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之一.

(二) 市场失灵是一种抽象的表述

市场失灵是人们对市场无法完成全部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现象所作地一种抽象语言概括.它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内容却往往具有相对的特定性.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同阶段的市场失灵的程度与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市场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当市场运行的环境对市场本身的要求越来越高时,市场的相对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场也就越发显得失灵甚至出现完全的瘫痪.西方国家的的社会发展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当西方资本主义刚刚摆脱封建制度的约束时,由于当时的经济运行环境要求相对较低,市场几乎能够完成所有的社会资源的配置.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催生了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它滥觞于整个古典经济学时代.好景不长,伴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市场失灵日益严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规则导致欺诈泛滥逐步上升到商行为的不规范导致交易费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现1933年资本主义的经济大危机.第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失灵也有差异.由于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场失灵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间表现的也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失灵已经达到了政府公权必须 *** 的光明正大的进行干预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大部分属于这种类型;而有的国家或者地区尚还处于市场自由配置的末期阶段,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中小国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处于同一层次的国家或者地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它们之间市场失灵具体情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往往表现出带有个性色彩.研究市场失灵的相对特定性对于我们界定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它表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具体时间是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产生时间进行笼统下结论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市场失灵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观性,它不以人们的发现与否而改变存在.人们能够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发挥人类的主动性去创造条件来逐步改变市场失灵的存在形式,逐步减轻其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但人类不可能彻底的消除市场失灵,除非人类社会不存在商品交换.认识与肯定市场失灵的客观性对于我们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我国传统的经济法理论一般都是以公***福利理论的“市场失败”论作为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传统的经济法理论基本上清楚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达方式和推理逻辑上需要进行局部的修正与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学科之间的争论.

二、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

(一)市场失灵催生相应的法律部门产生

市场失灵是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反动,它往往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副面影响.因此当市场秩序与社会经济发展出现明显的不协调时,政府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与手段进行的干预,制定相应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市场失灵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表现,因此不同时期针对市场失灵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作了一定的归纳与总结,他认为“伴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交易费用逐渐增大,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产生.其产生的轨迹具体呈现为:首先,平等交易主体之间因欺诈、违约等行为导致的交易费用增加,不具体强制性的交易规则演变成具有强制性的民法规范,以保证交易规则被遵守,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其次,市场主体规模扩大,内部交易费用增加,商行为不统一、不规范导致交易费用增加,商法产生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再者,交易费用继续增加、市场经济秩序崩溃,以政府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交易行为和间接调空宏观经济的经济法产生.”[④]依据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得出市场失灵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的相继产生这样的结论.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通过前面的分析,市场失灵理论已充分的证明了相关法律部门产生的必然性.目前,虽然法学界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总体上还是没有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争论的那么激烈.肯定派与否定派是针锋相对,各执一词.从争论的结果上来看,如果从纯粹的传统理论分析,否定派则占有很大的优势;如果从社会实践来看,肯定派则占有上风.这场争论实质反映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检讨并试图寻求新的理论来论证经济法部门的存在.笔者认为,既然市场失灵理论已经证明相关法律部门产生的必然性,那么我们就应该从社会现实来讨论经济法的存在情况,而不是固守和套用传统的理论.由于所谓的法律部门本质上只不过是学者根据大量已经存在某类法律规范而在理论上对它们所作的一种抽象上的归纳与表述,因此讨论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其最直观有力的依据就是看看相关法律规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会现实客观存在大量的某类法律规范,那么该法律部门就是独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两个法律部门的形成与发展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此为标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从目前社会现实来看,无论是我国还是其它相对发达国家都现实的存在数量相当多经济法律规范.理论源于实践.既然社会实践中客观的存在经济法部门,那么理论上则一定可以得到论证.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产生与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新老法律部门的分离和新兴的法律部门的独立.虽然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个发展过程;但也正是在这些过程中,法律部门体系逐步发生巨大演变.从诸法合体到刑民分裂,进出现民商分离…….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注定法律部门体系不是一成不变.当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律部门无法包容时,新兴的法律部门则应孕而生.民法如此,经济法亦是如此.自19世纪后半叶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现存的法律对现实的调节与控制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社会现实呼吁新类型法律的产生以弥补现存法律的漏洞与不足.这种现象最先出现在美国的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中,罗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证明.在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与传统立法风格迥异法律.学者将这些众多而且带有政府干预内容这一***性的法律笼统称为经济法.经济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本身的内容都是民法、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无法包容.对于这点,我国很多学者的著作已经做了很多的比较与论述,这里就不赘述了.但值得补充的是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在讨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时,我国曾经出现经济行政法论之说.笔者认为,该理论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混淆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的根源.行政法产生的根源与刑法一样,主要基于显示国家主权;而经济法的产生则是基于市场失灵.政府因市场失灵而所做的行为与政府基于国家主权而所做的行为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异.前者是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而后者是政府对公民的统治.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活动主体的竞合而否定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对其它否定法律部门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种选择.作为市场失灵催生的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经济法有各自独立存在的价值.

(三)经济法产生的绝对必然性与相对偶然性

市场客观上是会失灵的,市场失灵需要大量的法律来矫正,而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传统的法律部门所无法涵盖,这些法律又被很多学者命名为经济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法的产生是客观必然的,而且具有绝对性.它是市场失灵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现和必然结果.只要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失灵达到一定的程度时,经济法必然应社会发展需求而产生.认识到市场失灵与经济法产生的绝对必然性对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经济法立法并不意味着对市场失灵导致经济法产生理论的否定,因为超前的经济法立法目的还是在于规制市场失灵.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绝对的必然性与相对的偶然性是有机统一的.肯定经济法产生的绝对必然性并不能否定其产生的相对偶然性.所谓经济法产生的相对偶然性是指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法产生时间和方式往往因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呈现很大的差异,它是市场失灵的相对特定性的表现与必然结果.认识到经济法产生的相对偶然性对于我们解决经济法产生的时间争议问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经济法产生具有相对偶然性说明了笼统讨论经济法产生时间的做法非科学性.

结束语

掐指一算,有关经济法独立性之争已有将近上百年的历史.适度的理论峥嵘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如果忽视现实而过度的进行理论争议则适得其反.客观规律和现代社会实践已经证明了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此从理论研究的社会目的角度来看,有关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有必要画上一个相对完美的句号.

百度网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