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名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法律效力。签字具有专属性,只要能辨认出即有效的。只要签名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是由其本人签名的,其签名就有法律效力。至于签名人是用什么字体签名,对签名本身的法律效力是不会产生影响的。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以参照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未经允许非法利用有影响力的知名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对姓名、名称的这些衍生概念予以保护也是尤为必要的。根据该条规定,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在法律适用和保护上给予了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的保护权。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这些衍生概念必须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第二,其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对于非法使用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行为认定侵权的标准,核心依据就是这种使用是否造成公众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侵犯姓名权是以干涉,强迫他人改变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姓名,盗用、假冒姓名等。所以如果有人强迫你放弃使用或强迫你使用某笔名、艺名、网名、也是侵权行为,笔名和网名应该不属于知识产权,按照定义应该是姓名权
姓名权的内容:
1、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2、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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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