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为什么又称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civil law)是最为通用的名称,因为民法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在历史上,“民法法系”的国家受到了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后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另外称之为“大陆法系”,但是由于民法法系早已不局限在欧洲大陆,所以这一名称已经很少使用。或称之为“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
特点
1、? 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
2、? 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
3、? 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
4、? 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5、? 以“何处有权利,何处即有救济”为前提;
6、? 强调公、私法的区别。(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
蓝色是大陆法系国家
扩展资料:
历史
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12世纪,欧洲第一所近代大学——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成为了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对《民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
由于《民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
“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
西欧中世纪中后期,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在意大利以及随后在其他国家,封建的手工业和农业开始分离,商业和航海业也逐渐发达,中世纪的领主封建法和教会法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和财产关系。以《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需要。因此,罗马法开始了在西欧的广泛传播。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民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个欧陆法系的基础。
在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中规范私权利的基本法,是国家中规范公民权利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是相当的。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规范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法律,但多以单行法、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不存在体系化的民法典。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