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全面解读侮辱国旗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指在公***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1、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
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
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
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
所谓玷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
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
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2、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
所谓公众场合:
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重大庆祝会、纪念会、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外交活动场所、驻外使(领)馆、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公安部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
也包括《国徽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乡、镇的人民政府。(2)悬挂国徽的场所: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悬挂国徽的场所。此外,还包括其有公众出入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3、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行为人如果将国旗、国徽受侮辱后呈现的不法状态呈现在能使众人看到的地方并被众人知晓或可能被众人知晓的,也应视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否则即使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则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
4、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并不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同样定,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及情节较轻的,才构成本罪。
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2)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3)侮辱的动机如何;(4)影响的大小;(5)造成的实际后果如点滴涂改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因素考虑,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