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包分包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1、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未经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认定办法:

1、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转包;

2、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规定或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分包。

劳务分包转包法律责任: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综上所述,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承包方再次转包的,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