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各朝代律法中有儿童保护的法规条文吗?
阁下好:
在我国奴隶制时代的西周,《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曰耄,七年(即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又规定:“未龀者,皆不为奴。”就是说未换牙的小孩犯了罪,也不被罚为奴。所谓龀者,毁齿也,即指换牙。男孩八岁,女孩七岁,达此年龄以上,犯国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战国时代魏国的《法经》有:“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汉律》则规定:“八岁以下,……当鞠系者,颂系之。”“年未满七岁,贼斗杀,合肥市犯殊死者,上清延尉以闻,得减死。”
南北朝时南朝梁刑法志也记有:“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奴。”
《唐律》有“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者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的明确规定。
明朝实行唐明合制,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及儿童的处理,基本上与唐朝相同,但对于不罚者如“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这里所说的“教令者”即今日之教唆犯,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
在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也有类此规定。比如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中华民国”伪刑法则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由此可见,我国历朝各代刑法都对青少年罪犯和违法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作有基本一致的不同规定,不少朝代的起刑年龄还提早到十岁、八岁、甚至七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