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为什么大部分30天
因为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要申请逮捕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最长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给案件侦查和检察院审查逮捕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一般都会拘留三十日。
法律分析
1、为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检察院审查申请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确保办案的质量,一般会拘留三十日。
2、被采取拘留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除非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等,为了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国家、社会的整体安全,才不通知家属。
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并且这一段申请时间也比较长,正常是在三日内,但是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需要在七日内做出决定,因此,可以拘留三十日。
4、目前案件数量较多,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比较大,但是仍然需要确保质量,所以,需要拘留较长时间,以保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能够做出准确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