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他律型监管方式
关于简述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他律型监管方式如下:
自律监管模式,是指对证券市场干预较少,除了国家立法中有某些必要规定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机构实行自我管理的模式。
传统上,采取自律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但从 1986年开始,英国的自律监管模式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该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证券立法采用综合性金融法律形式,实行自律监管模式的国家没有关于证券监管的专门法规体系,与证券有关的法规散见于各种金融法规之中。
其次,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机构中相关部门只对涉及其管理范围的内容实行监管,日常事务主要由一些非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其交易的参加者进行自我管理。
分级监管模式是指通过若干层次机构与组织的监督,形成各层次监管权力的分配与相互制衡。分级监管依照监管层次的差异,可分为二级监管与三级监管两种模式。
二级监管模式是指监管与自律组织自我监管相结合的一种监管模式;三级监管是指中央监管、地方监管与自律组织自我监管相结合的一种监管模式。
分级监管模式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实践与发展的需要,通过分级监管可以充分调动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既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政策的偏差和监管的空白点,又可发挥自律组织熟悉市场、监管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