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事案件要有追诉期? 这不是鼓励人们提高犯罪技术,不让别人发现吗?而且这个没发现可能和警察没

追诉时效制度的考量在于:

(1)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的内容之一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在 犯罪,说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相对消除。

(2)司法需要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现行的犯罪对社会具有相对更大的危害性,因此,追诉时效制度可以使 刑事司法中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制度,司法中必将为陈年旧案所累,从而影响现行案件 的办理,妨碍对犯罪的及时打击。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惩治犯罪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那些经过一 定期限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予追诉,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在急需和及时 的地方。

(4)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冲击社会的稳定。但是社会活动不可能因为犯罪行为而不休止的停滞下去。设置追诉 时效制度,让犯罪留在社会中的心理创伤逐渐淡化,让受害人的心理逐步渡过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悲痛期,回到正 常的社会生活中,也是从社会角度对刑事司法的考量。

追诉实效的期限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时效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间 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这也就是说,犯罪后在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时候,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论犯罪的逃亡行为

楼主只知道,犯罪者应当被处以刑罚。也就是犯罪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我们传统的刑事制度遗留下 来的观念。

刑罚制度的考量,一方面确实是让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从远古的血亲复仇行为,进步到国家刑事司法稳固社会 的形态。

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我们期望逐渐较少,以至于满怀期冀的希望最终没有犯罪。这当然是理想,但是,理想和现 实总是有差距的。

单一靠刑罚以及监狱系统能否减少犯罪,这是一个拷问着一代又一代刑事法学者的问题。答案是,刑罚的效果是相对 有限的(注意,是相对,有限)。

我们不能抱持着刑罚万能论。一切旨在减少犯罪的社会调节制度,例如教育、道德以至宗教,从内心约束一个人的行 为的规范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

回到本题目上,如果一个犯罪的人,要逃过刑事司法的处罚,他要怎么做呢?答案是逃亡。逃亡的好处是什么呢?换 句话,为什么要逃亡呢?害怕极刑(死刑)者有之,不愿逝去自由者有之。生命刑和自由刑,这是刑罚中最重的两项 处罚。

那么逃亡的成本和代价又如何呢?

你要活着,也要消费,你就要赚钱,但是,你既不能正大光明的有身份,也不能在正大光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任职,因为你得躲着。这时候你还想挑选干净轻便的工作?做梦吧。

你要逃过追查,就要掩盖身份。或许是到处换地方,或许是乔装打扮,总之你必须尽量隐形。

而且,当每天晚上入睡的时候,你是否心理强大到安枕就睡呢?你怎么知道什么时候被抓到?

有句俗语叫:你只看到贼吃肉,却没看到贼挨打。要做到超过追诉时效,也不是件轻松的事。内心的折磨,心理的长 久不安,生活的颠沛流离,恐怕是另一种惩罚。

综上,说这个,是想说,作为一种制度,是有很多方面综合考量的。司法制度很多都是这样,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 为社会进步努力的人。

培养和塑造身心健全的公民,才是考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最深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