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审核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在部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凡涉及重大公***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按照上述原则,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应当将拟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意见,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重大执法决定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