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公证效力 - 怎么写诉讼公证,效力
您好,公证书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指有效公证书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据效力,即在诉讼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证证明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之所以具有诉讼证据效力是有其原因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证书具有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公证书的真实性体现了证据的客观性;经公证的事实、行为和文书,其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公证书与案件的关联性;而公证书的合法性则体现了证据的法律性。
(二)公证书是书证的一种。从公证书是通过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特性来判断,它自然归属于书证之列。
(三)依公证法理,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与法院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委的裁决书一样,都由法定机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制作,并能
引起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且都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诉讼证据效力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故其效力根源在于公证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地讲,经公证后的法律行为、文书、事实之所以享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是源于公证书的出具必须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真实、合法等要求的规定。它不同于一般的私署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这成为公证书特殊法律效力成立的基础。
综上可以看出,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应当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来自于普通法传统上的证据规则,其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的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后来在英美法中,其适用范围已经局限于书证。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例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该规定直接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说明我国经公证的书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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