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技术合同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系指从技术商品化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环节和流通领域。技术市场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本着“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方便基层、服务基层、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交易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一切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机构和业务范围第四条 市(县)科委主管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其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县)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事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和管理法规,并负责监督贯彻实施;

(二)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宏观调控和指导技术市场发展;

(三)归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

(五)组织协调重大的技术市场活动;

(六)会同金融等部门开辟资金渠道;筹集发展基金,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

(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管理市场经营、中介和服务机构;

(八)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流通工作;

(九)抓好技术市场干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组织有关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组织技术市场的表彰奖励工作。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市场还可兼营实物性的新技术产品,但不得从事与技术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第六条 技术市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可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举办科技信息发布会、技术成果交易会、难题招标会、技贸洽谈会和技术集市,还可协助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科研生产联合体等。第三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技术商品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八条 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项目和服务方向;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科技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场所、工作设施及必要的资金保证。第九条 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须报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设立非独立性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代表所在单位对外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设立非独立性技术商品经营服务机构,按行政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科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各部门组织全国性或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交易等大型活动,应提前三个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的技术商品,须是成熟的技术成果。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交易须依法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凡涉及合同中的有关事项视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定后,出让、受让双方应到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有关专业银行须凭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办理合同结算业务和根据科技信贷规定办理技术开发贷款业务及有关款项的支付。第十七条 中介人对于参与签约的技术合同负有协调各方和根据合同规定督促合同执行的责任,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参与调节。第十八条 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应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由当事人协议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当事人应自接到仲裁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法院起诉。过期不起诉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