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的法律规范
早在189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商法。1948年,政府颁布了证券和交易法、公认会计士法。这三部法律对于公认会计士监管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后,日本政府曾多次对上述三部法律进行修订。
商法、证券和交易法分别规定了公认会计士法定审计的适用范围。如证券和交易法(1951年)规定:在证券市场上初次发行或者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等。商法(1974年)规定:对外发行达到或者超过500亿日元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等。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明确了公认会计士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随着公认会计士制度的发展,公认会计士法成为规范行业的主要法律,对于公认会计士制度的重大改革也都是从修订公认会计士法开始。如1948年,公认会计士法严格规定了会计师、审计法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惩戒等诸多方面。1966年,日本政府正式修订公认会计士法,增加有关审计法人①的条款和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的特殊法人化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审计法人的设立要经过大藏大臣的认可;审计法人变更章程要获得大藏大臣的认可;审计法人必须向大藏大臣提交财务报表及业务报告书;审计法人经所有职员同意解散时,须报经大藏大臣批准;合并的认可;对提供虚假、不当证明的审计法人,由大藏大臣执行停止执业等处分等。2003年,日本公认会计士法再次进行重大修订,详见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