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相关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文化馆出租房屋业务,应按照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率:11%)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