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劳动纠纷的法律适用如下:
1、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
2、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和国社会公***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其他。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是法律适用的起点,涉外劳动关系判断要遵循主体适格、以劳务给付为主要内容、双方存在从属性。保护性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适用结果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应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法。合意选法适用结果受法院地国劳动保护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不能都笼统地识别为强制性规范,只有涉及劳动保护的基准性法律才能识别为强制性规范;此类规范设定的是劳动条件的基准,当准据法适用结果优于这个基准时,应优先适用较高保护标准。法院地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是否作为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于域外劳动关系,要考察案件是否与该规范制定国具有密切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劳动也表现出全球化特点,劳动力跨国流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常态,涉外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船员外派是国际船员劳务实践中最常见的用工形式,此种用工模式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因素众多,较之国内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更具复杂性与独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