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3)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是什么

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