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经制定了许多保护水资源的措施,请列举三条
一、水资源保护的法制现状
一
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宪法》第 9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 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之
一 ,宪法的这些规定显然适用于水资源保护 ,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以宪法为基础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水法》。该法对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 开发利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 查 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水法》第4条规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
9
条规
定
:
国家保护水资源
,
采取有效措施
,
保护植被
,
植树种草
,
涵养水源
,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
体污染
,
改善生态环境。
二
水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我国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起步于
1988
年
《水法
》的颁布实
施。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
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
专兼
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
专兼设
,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
执法效能显
著增强
,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
平均每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4
万余件
,
维护了正常的水事
秩序。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主要是对水体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水
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督促各城市进行水环境
综合治理等
,
重点对违反
《环境保护法
》和
《水污染防治法
》、违反环评和
“三同
时
”制度、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国控重
点污染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为此
,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水资源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
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根据
《水法
》第
12
条的规定
,
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
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
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因此
,
我国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也
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保护执法机构。
三
水资源保护司法现状
水资源司法保护是指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审判
,
公诉等形式
,
对违反水资源法律法
规的行为加以惩罚
,
对遵守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的
活动。我国水资源污
染形势严峻
,
通过立法、行政
执法、科技、经济等手段只能解决单一问题
,
加强水资源
的司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
法检每年处理的
水权纠纷案件及水污染案件呈日益增多的
趋势。
二、完善水资源法律保障机制
一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摒弃传统的强调经济发展优先的思想观念
,
废除“经济利益优先
”的传统理念
,
以可持续发展观和法律生态化理念为指导
,
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加强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立法。要想从法律层面解决流域水资源保护中的污染
治理问题,针对各流域水资源特点与水污染现状
,
建立与完善各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机
制
,
以期最终实现人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为了有效保护以及合理利用水资源
,
必须完善我国
的水权交易制度。完善现有水
权制度
,
不仅仅是在水法中简单引进水权概念
,
而是应当完善以明确水权内涵与外延为
核心的一整套水权制度
,
建立有序的水权交易市场
,
制订一套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
二
切实加强水资源执法保护工作
理顺管理体制
,
成立水资源管理常设协
调机构。在全国生态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
基础上
,
进一步提
高其法律地位
,
强化其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协调功能。
地方政府要从全局观念出发
,
着眼于绿色
GDP
增长
,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
,
大力
支持水资源保护执法工作。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的核心
地位
,
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
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及农林渔政能
很好协调。
三
高度重视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赋予海事法院管辖跨省市区的流域性水资源保护案件
,
以解决全国水污染案件的专
属管辖问题。
同时,也可成立专门的环保法庭。
2007
年
11
月
20
日
,
贵阳清镇市人
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宣告挂牌成立
,
这是国内最早成立的环境保护法庭。环保法庭的
专业化审判既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
也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
义
,
强化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