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机卡的法律法规
目前来看,法律对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是没有规定的。基于此谈谈我自己的观点,我认为从用户个人的角度来说,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是类似于一种用益物权。既然是用益物权,那么就要用户对于该号码享有使用期间内的排他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用户对号码的使用权。
人们获取手机号码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与移动通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把手机号码作为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交给个人使用。但在用户个人欠费到达一定期限之后,通信服务企业是有权利收回该号码的。基于此,我认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不是个人。《电信条例》第27条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都是国家对于手机号码享有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此外,《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二)移动电话网码号...
这充分说明手机号码是公***资源的一种,国家对其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电信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我认为是国家授权企业和个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的体现。也就是这里国家“授权”的,不光是电信服务企业,还包括用户个人。国家“授权”的是电信服务企业和个人之间可以成立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电信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平等关系,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基于以上,电信号码的服务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像是电信商未经用户同意,或者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说明,便直接单方面通知用户限速、限网、限制转户的行为,都是违反电信合同的行为,我认为用户对此有权请求电信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换句话说,电信服务商要想限网限速或者限制转户等,单方向用户说明不可以,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