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拆迁前“突击离婚”构成诈骗罪吗?
2012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拆迁前“突击离婚”构成诈骗罪吗?
核心提示:拆迁前“突击离婚”,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其实,为了多拿拆迁款而突击结婚、离婚的,全国并不少见,但这次宜宾居然按犯罪处理,实在让人惊讶。
新闻背景
据8月17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农民尹定前所在的村子,被划入经济开发区面临征地。当地拆迁补偿是按人头算的,于是尹想出主意:先跟老婆离婚,之后跟77岁的丈母娘结婚,把“丈母娘”的户口迁到家里,尹多拿了“丈母娘”的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141480元。拆迁之后,尹又与“丈母娘”离婚,再与妻子复婚。故事说到这里,还只是一场闹剧,不过,马上成了悲剧——尹氏夫妻已经受到刑事追究,涉嫌罪名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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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2月25日报道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苏州枫桥街道东浜社区张步村,一大群人正围在村口谈论着突击离婚的事情,情绪非常激动,已经离婚成功的兴奋不已,一些没离成的则神情沮丧。乍一看即将拆迁的张步村和别的拆迁村并没有什么两样,但村里的老老小小都闹着要离婚。幸而民政部门及时“警觉”,并与街道联系,制止了这场离婚“闹剧”。
其实,也不是只有农民才会想到的点子。2009年7月,就有媒体报道说,山西大同大学的教师为了多分一套房子而闹假离婚。在真金白银面前,无论是知识水准不高的农民还是拥有高级职称的大学教师,他们的想法是那么的一致。
深度剖析
拆迁前“突击离婚”,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其实,为了多拿拆迁款而突击结婚、离婚的,全国并不少见,但这次宜宾居然按犯罪处理,实在让人惊讶。
首先,何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那么尹定前的结婚-离婚-复婚,算不算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呢?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认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除了近亲属不得结婚等法定禁止情形外,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就是真实有效的婚姻,而不过问结婚当事人之间的结婚目的。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一说。既然尹定前这些婚姻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那何谈他在“虚构事实”,构成诈骗呢?
其二,将征地前的“突击离婚”列入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激化了社会矛盾。
说“钻政策空子”也罢,说“合理利用规则”也罢,面对拆迁款的诱惑,一些人放弃起码的亲情、人伦,突击离/结婚,至少在道德上应受到负面评价。但道德上的批评,不能直接升级为刑罚。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应定罪量刑的,这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刑罚应作为“最后手段”,它只能针对直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尹氏夫妇的一系列婚姻行为,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都在游戏规则内,对他们适用刑罚,属于政府反应过火。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尹定前的投案自首,是迫于当地有关部门针对所谓“户籍作假”开展的“联合清查打击活动”的压力,有理由认为当地类似的“突击结婚”不是个案,对尹的高调刑事追究,更有一分“杀鸡儆猴”的意味。其实,村民与当地政府的拆迁纠纷,本身只是经济纠纷,司法机关的不适当介入,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看似挽回了“国家损失”,实则打压了被征地村民的议价权,加深了矛盾。
相关评论
对这种以假离婚来获得财产的方式,很多人持否定性评价,如认为假离婚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有人认为以假离婚的方式来获得财产,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国家要为这种假离婚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贴。同时,假离婚还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为有些 “假离婚”者本来已约定实现目的之后再行复婚,但其中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基于上述理由,有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对那些以“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假离婚,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应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能盲目求快、片面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而对那些在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则要查明具体理由,谨慎发放离婚证书。
这些方法不能说错,而且依照该种方法采取的措施甚至在短期内会很有效。但问题是,不准离婚是不是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如果所有假离婚都不被允许,更为棘手的问题就是:那些夫妻感情破裂的人可以分到两套房子,而感情甚笃的却只能够拥有一套房子,如此一来,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在鼓励离婚,鼓励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在社会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我们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而市场上的产品都以其本身的价值为定价标准,虽然厂家在具体定价时会考虑当地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但绝不会以需求方的家庭人数为定价标准。商家绝不会因为你家有五口人就以更加低廉的价格卖给你,也不会因为你离婚就额外送你一件。也许厂家会在促销的时候想到以家庭人数为定价单位,但这是小概率事件,可忽略不计。
不过,并不是所有我们想要的产品都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在现代社会,还有一些产品是通过政府,以福利方式发到对该物品有需求的人群中。而在社会福利领域,需方获得的产品,就是以其家庭背景为考量的因素。家庭年收入总额达不到政府规定底线的家庭就可以免费获得相关的福利,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等都是如此。换句话说,市场上的产品是以交易获得,而福利则依赖于需方的家庭背景,以家庭为计量单位。
那么,因拆迁而产生的补偿,是属于市场交易还是属于福利分配?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需区分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的领域。因为集体所有制的原因,农村中的家庭不仅仅是基本生活单位,同时还是基本生产单位,所有最为基本的财产,如土地和宅基地等,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分配的。在这里,无论你的能力是强还是弱,只要你出生在某个集体,你就会拥有相关的财产。因此,农村的土地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福利,一种仅仅属于某个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享有的福利。
在我看来,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不进行根本变革,那么以家庭作为划分单位的办法就无法改变,因此,今后遇到农地征收补偿时,为了多获得补偿而产生的假离婚还是不会被消灭。
而城市的情况就稍显复杂。城市内的拆迁补偿存在着“数人头”和“数砖头”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数人头就是以户籍人数作为补偿依据,而“数砖头” 则以家庭居住面积为补偿依据。以1990年《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例,此时的政策是以人数为补偿标准:基本标准是人均安置4平方米使用面积,人多分配的面积就大;人少,分配的面积就小。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以人数为标准的补偿?最可能的原因是当时是福利分房制度。房子并不是商品,而是一项福利,同时领导干部是按级别分配住房的,一般干部和职工也是按人头分配的。所以就形成了数人头的传统。
不过,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这种以人数为补偿标准的办法逐步让位于以居住面积为标准的补偿办法。但由于城市里存在着大量的住房困难群体,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存在着数人头和数砖头并存的局面。于是在拆迁之前突击向拆迁户户籍地址迁移户口的情形所在多有,某拆迁户一处10多平方米的小房竟然拥有20多口人,那些突击迁移户口者等的就是每人一份的动拆迁补偿。这种情形的出现,和农村中一些人为多获得拆迁补偿而假离婚的道理是如出一辙。
法律史学家梅因曾有一个非常的论断:迄今为止所有的社会进步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如果说,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就是一种身份,而以财产本身的价值为考量就是一种契约,那么城市中的拆迁补偿已逐步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是对中国的农村来说,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可能还需要一段更长的路,因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度限制了集体成员之间合理的身份流动,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契约式制度设计。
只要这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尚未完成,只要土地还是作为一项身份特权而存在的福利,那么在农地拆迁过程中为了多分得财产而假离婚的情形就不会绝迹,特定条件下还会愈演愈烈。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苏南地区频频发生的假离婚事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相关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长远之计是建立廉租房制度,而不应在拆迁补偿时以人均居住面积为补偿标准。否则就是对所有纳税人的不公:因为部分人士通过非正常手段所获得的超出其应得份额的补偿,都是由财政开支,最终将分摊到每个纳税人身上。所幸的是,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到此类现象,并且已经从根本上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改进:即以市场价值对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同时对居住面积低于特定标准的人群提供廉租房。